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仅将有关国有企业的内容摘编如下):
(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入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的,终
身
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2、
限制方式:
、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