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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2018-11-22 16:09:15


  • 导 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任务分工,,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并下发了关于印发 《备忘录》 的通知,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

    《备忘录》共34页,现仅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备忘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二是 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等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 。,。提出了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三大措施。 四是 明确了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提出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十八项措施。 五是 。本备忘录明确的各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重点来了,《备忘录》里关于我们国企有哪些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仅将有关国有企业的内容摘编如下):

    《备忘录》二.(三)条原文:

    (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入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的,终 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2、 限制方式:


    、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结 语

    、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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